《丹东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文件解读
为推进市政府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编制了《丹东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编制背景
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丹政发〔2016〕22号)精神,市政府办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达成共识后,报请市政府发布实施。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市政府重大事项的范围。
(二)明确由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
(三)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后,将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议定。
(四)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事项上报市政府程序。
(五)明确了审议市政府重大事项的会议相关事宜。
(六)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