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3号)精神,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市财政局等8部门意见基础上,我们代政府起草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该《通知》共六个部分,除第二和第五两个部分内容有调整外,其他部分内容与省《通知》基本相同。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是将省《通知》第二部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低保家庭。”调整为: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丹东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科学认定低保家庭。原因是我市已于2016年12月,在全省率先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文件。
二是将省《通知》第五部分“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调整为:按要求动态配齐配强基层低保专干,确保基层低保专干乡镇不少于2人,街道不少于3人。切实落实基层低保专干工作报酬,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原因是《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丹政发〔2014〕11号)已将此项工作进一步明确,且此项工作我市已在全省高标准落实。
三是将省《通知》第五部分“省、市财政应对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给予适当补助。”调整为:对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市财政将结合省补助情况考虑适当补助。原因是考虑了我市财力的实际情况。
以上就是我局起草《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说明,现呈上,请市政府审定。
丹东市民政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