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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8/22 13:34: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一、《若干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科技资金更多通过后补助、风险补偿及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因此制定我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开展。

  二、《若干政策》的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紧密围绕推进科技创新工作配置科技资源,首次提出了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支持、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开展的奖励原则。

  《若干政策》共9条,从培育创新主体、建立创新体系、完善创新创业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几个方面着手,结合推动全市科技工作需要,明确支持项目与资金额度,按先取得相关资质、具备相关条件后,以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开展。

  一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积蓄发展后劲,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

  二是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并完善创新体系。新认定国家级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补助50万元;新认定省级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补助20万元;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补助10万。

  三是支持各类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需求,推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发展。对新获批的省级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单位,补助20万元。

  四是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孵化器或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孵化器或新获得省级命名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评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对完成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已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且有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有效转化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六是支持鼓励发明创造。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资金,首次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

  七是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对实际支付的检验检测、分析测试或租借服务费用(法定强制检测除外)等,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是深化科技金融业务。设立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增信手段,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领域的中小企业开展科技金融业务。

  九是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支持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进行备案,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