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制定《实施意见》背景情况说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92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6年3月至5月,市人大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先后深入我市三县三区,听取各辖区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检查16处文物遗址,召开9次座谈会,全面了解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状,并对下一步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希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为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我局完善了《实施意见》分别在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征得市人大及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15个相关成员部门意见,根据市人大和市民委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调整,现已修改完毕。
二、《实施意见》内容构架
该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 。
1、第一部分强调了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
2、第二部分提出我市文物工作总体要求。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动全市文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该意见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
主要目标是争取到2020年,达到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丹东地域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
3、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明确落实了文物保护责任,提出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议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以文体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编办、规划局、建委、档案局、交通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党史办、地方志办为成员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体广电局。
4、第四部分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从不同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力度的实施措施,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5、第五部分强调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
6、第六部分从完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强化文物督察、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等五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7、第七部分提出保障经费、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夯实文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