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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严格规范城市宠物饲养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2/5 8:06:00 来源:丹东市公安局 浏览:()

戴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规范城市宠物饲养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的提案,我们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严禁市内豢养大型犬,一经发现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方面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5年1月6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表决通过了《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目前而言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

  关于禁养犬种类方面,2015年 1月13 日省公安厅和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了辽公通[2015]9号《关于确定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其中确定我省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共48种,其中禁养的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我市按照省级部门上述规定的禁养犬种类标准执行。对发现的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禁养大型犬的,公安机关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二千元罚款。

  二、坚决杜绝带宠物进入餐饮娱乐场所及定点定时放行方面

  《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居民的遛犬时间段为每日晚6时至次日早8时;同时明确我市市区内曙光路2号坝门至五道河桥沿江景观路;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为禁止遛犬区域,24小时不得携犬进入。餐饮娱乐场所系公共场所,居民24小时不得携犬进入。对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三、关于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的宠物豢养者实施罚款方面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犬只造脏行为。

  四、关于授权小区物业对豢养者收取卫生管理费方面

  2015年1月6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表决通过的《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养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公安机关作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由公安机关负责收取养犬管理费,并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授权小区物业收取卫生管理费须经物价部门批准。

  五、关于已办理手续的宠物犬应加大防疫检查方面

  《丹东市养犬办法》中明确了养犬登记办证流程,我市实行狂犬病疫苗定点免疫制度。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局确定了有资质动物医院、诊所为狂犬病疫苗免疫定点单位,由畜牧部门建立免疫档案,发放《动物免疫证》。养犬人到指定动物医院免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经公安机关审验后发放《养犬登记证》,实行先免疫后办证,以确保犬只按时免疫。

  六、关于加大公安、城管对宠物的管理力度,对宠物饲养提升尺度,防止泛滥方面

  在对宠物饲养提升尺度,防止泛滥方面,《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批准饲养多只犬只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交纳管理费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只每年交纳管理费500元。经批准饲养的大型护卫犬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1000元。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来限制居民的养犬数量,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2012年5月,为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丹政办下了发《关于加强城市市区内养犬管理的通知》,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丹东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随着新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我们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调整养犬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管理职能的通知》将于近日正式下发,该《通知》中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城管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今后,各部门将严格依据法规规定,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教育引导居民依法文明养犬,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

  主办单位:丹东市公安局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