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一)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

  (六)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七)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本命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7/3/28 11:29: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