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为我市到2020年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建立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构建较为完善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全面完成教育脱贫任务。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5%。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完全消除。适度稳定乡村生源,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率达到100%,县(市)区实现城区内、乡镇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并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验收。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

  三、工作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不同地区、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四、工作任务

  (一)科学布局城镇学校。

  1.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各地区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政府、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规范调整城区学校。各地区如调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应依据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丹东市进一步规范城区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丹教〔2015〕76号)确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加以实施。(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

  3.合理布局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各地区要对2013年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做进一步完善,根据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新变化、新情况,合理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等程序,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3〕147号)加以处置和管理。(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4.努力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探索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和推广对口帮扶、学校联盟,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补短板、缩差距,整体提高我市办学质量。继续推进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实施初中升高中名额分配中指标到校制度。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各地区要结合乡村教育实际,设置专门岗位,提出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5.加快“全面改薄”步伐。积极争取资金、强化项目管理,稳步推进《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2014-2018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6.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以《辽宁省中小学学校信息化建设标准(试行)》为依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以教育信息化发展助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 学习空间“人人通”。以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实现全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通过信息技术能力提供等培训活动,提升乡村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信息技术环境下网络教研、科研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7.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并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全面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包括乡镇中心校附设的村小)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各县(市、区)要通过统筹安排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的公用经费,优先保障各学校取暖及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级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8.提高学校标准化管理水平。从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评价体系建设等三个方面系统谋划全市的义务教育。以《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标准》)为重点,实现学校建设标准、管理标准和评价标准一体化,更大范围地谋划《管理标准》的推进工作。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探索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各级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四)继续控制大班额。

  9.严格控制班额。各地区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合理分流学生,坚决杜绝大班额产生。各地区要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鼓励支持开展小班化教学。(各级政府、市教育局)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

  10.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各地区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1.完善职称评聘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研究确定的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2.统筹编配教师资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额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编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3.强化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新招聘特岗教师进行上岗前培训。按照省政府规定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六)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14.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级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15.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县(市)区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16.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增加乡村学校中级、高级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7.努力解决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住房问题。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

  18.深化结构治理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9.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到2018年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各级政府、市教育局)

  20.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对按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完成工作量的班主任,绩效工资分配适当倾斜。(各级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1.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建立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和研学旅行基地,积极探索开展研学旅行,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知识文化需求。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各级政府、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

  22.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加大依法控辍、管理控辍、教改控辍、扶贫控辍的工作力度,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各级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3.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级政府、市教育局)

  24.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各地区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优化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各级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

  25.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26.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日常运转保障机制,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级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27.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各地区要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各级政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教育局)

  28.开展摸底建档行动。要深入排查,摸清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建立留守儿童的专门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各级政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教育局)

  29.加强法治教育。要全面落实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各级政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教育局)

  30.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各级政府、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教育局)

  31.加强家校共育理念。积极营造家校和谐的育人环境,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指导家长掌握与学校和留守儿童沟通的方法技巧,提高教育水平。定期召开帮扶教师、留守儿童、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座谈会,形成家校一体的教育合力。(各级政府、市妇联、市教育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

  加强政府统筹,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各地区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改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同时要加强教育信息化网络安全防护及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学校和校舍依法不准投入使用。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学生伤害和涉生矛盾调节机制。妇联、残联要加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关爱,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和传染病的监管和防控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线路的设计和设施的维护,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经信部门要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侧重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监测、推进等制度,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逐步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辖区内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分析,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发布时间:2017/7/10 16:34: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