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现有行政职权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和调整。

  本次共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46项,其中取消86项,增加49项,调整至省级行使11项。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快捷高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6〕46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8号(编委办)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附件1)sd.docx

28号(编委办)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附件2)sd.doc

发布时间:2017/8/1 15:17: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