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丹政发〔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包括:

  (一)研究制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措施;

  (四)讨论提交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报告;

  (五)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六)讨论市政府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等;

  2.涉及政府资金采购大宗物资、设备,大额国有资产划拨、收益和处置;

  3.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及优惠政策;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4.其他涉及丹东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

  (七)讨论市政府重大资金安排:

  1.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

  2.预算调整和非预算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3.对外大额援助,对口帮扶,接受大额捐赠;

  4.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八)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市政府决定和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方式决策。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议定: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二)涉及政府资金采购大宗物资、设备等,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涉及大额国有资产划拨、收益和处置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四)涉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由市招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涉及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土地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六)涉及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及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整和使用,预算调整和非预算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七)涉及大额援助、对口帮扶、接受捐赠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应当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并经集体讨论后上报市政府;认为请示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认为请示的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地区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达成一致后上报市政府。

  第六条 审议市政府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审议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的会议,由市政府办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议定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并形成会议纪要。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要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九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集体议事和表决的,市政府相关领导经请示主要领导后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班子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项属于《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事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10/19 14:24: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