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7〕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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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业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建筑业管理,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建筑业监管改革。
1.深化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进一步减少审批程序,简化资质审核条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部分行政职权,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行为。不断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业务流程,减化审核流程,以专业部门审核意见为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图纸资料管理,防止工程关键信息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以政府为主导的建筑领域监管平台,利用行业管理获取的信息以及与省、部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交互的信息,研究建立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系统,制订评价办法,通过“核分制”进行动态评价,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建立在丹建设、施工企业动态评价监管系统,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评价结果在资质许可、施工招投标等环节应用,实现对企业、人员、工程建设、信用等信息的实时更新。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环境,提高建筑业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沈阳铁路局丹东房产段、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放宽民营项目招标限制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采取招标方式的可办理项目直接发包备案,符合要求的项目相关监管部门要即时办理。积极倡导联合体投标和两阶段评标法。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推行异地评标方式,严查围标串标行为,提倡实行投标资质后审,提高招标工作的竞争性。严禁通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或采取入围制、抽签制等办法,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双向自主选择权。〔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进工程建造组织模式。
4.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应用,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以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装配装备为核心的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做好装配式建筑等产业现代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工程定额编制的基础工作。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加快办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的规划选址等规划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如医院、学校、办公等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在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对于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且不得低于当年度全市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10%以上。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另行制定。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尽早出台《丹东市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实施标准和质量保证,鼓励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同步进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细化设计方案,装修设计与主体设计要同时报送审查机构审查,建立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发展,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大型公建项目入手,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筑推广图集和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做好再生水与水资源系统综合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促进再生水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装饰设计水平,大力发展建筑设计事务所和设计方案创意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社会自然人积极申报,不断优化设计环境,鼓励建筑创作,提高设计水平。全面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通过培训、交流、观摩、评优等方式,不断强化精品意识,使建筑设计作品能够充分体现时代风貌和地域特色。提高建设领域科研投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内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技术和材料,提高施工水平。积极推进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应用,通过观摩、培训等方式,逐步实现精细化、系统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积极研究制定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以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严格设计审核校验,不断优化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予以政策指导和大力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7.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8.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责任。重点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和完善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全面推进“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树立名牌意识,争创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力度,强化过程考核,全面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专家审查论证以及方案实施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和隐患源头的治理,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继续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机械设备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把建筑施工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薄弱环节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实行挂牌督办。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强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地位,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培训,重点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提升监管水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施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与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同步进行,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同步实施。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管理,提升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继续做好检测数据在线实时上传,避免人为因素影响,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加强工程监管队伍建设,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监督执法装备、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监督执法经费、执法服装等各方面予以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能,充实专业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12.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对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可查询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各地区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水利等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办理和市场监管,及时采集各类信息,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担保方式代替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及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020年前,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以概算指标、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质量保证金缴纳比例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挂钩,对质量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以减少质量保证金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不得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返还。其他各类保证金返还时间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不按时返还的,各责任单位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实行施工合同双向担保制度,凡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转变结算方式,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竣工结算办理时限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及审核时限,按约定时限及时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文件,应由发包人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标准规范的支持与引导作用,贯彻执行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工程建设标准。支持企业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材料产品及技术应用企业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发掘、培养工程建设标准行业专家,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确保“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深入开展“营改增”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做好“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调整和政策解读工作,组织调研分析,进行税负测算,完善抵扣链条,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财税部门制定相应的应对政策和措施,确保“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地。引导建筑业企业调整经营管理思路、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配齐财务人员、强化内部管控,科学进行投标报价,实现“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税局、市通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7.加大建筑人才培养力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建筑行业高端人才、产业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鼓励和支持我市中职学校开展面向建筑行业的劳动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放中等学校实训基地,为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场所和设施。对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可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开展好辽宁“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活动,培育、宣传优秀建筑企业和个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改革建筑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扶持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全覆盖;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要与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为建筑工人工作、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法人列入黑名单,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惩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9.大力扶持培育龙头企业,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调整现有企业资质结构,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扩大承包范围,增项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支持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等优势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以项目合作为基础,鼓励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其龙头和辐射带动作用,“以大带小”共同发展,吸引当地农民工就业;探索与外埠优势企业合作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形成规模竞争力。大型骨干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资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提供政策指导;对建筑业企业入库产值较上年增幅超过本地当年GDP增速的,应当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相关部门要对重点扶持企业在建立技术中心、申请工法、专利及国家、省级奖项等方面优先受理和推荐,支持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升自主品牌效应;对信用好、实力强的优势民营企业享受与龙头骨干企业的同等扶持政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搭建优势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合作的平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破解投融资渠道不畅、拓展市场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税局、市通信管理办、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提高我市企业外地市场占有份额。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适时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会和投资说明会,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认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引导和规范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帮助符合国家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申请“走出去”扶持资金。加大统筹推进力度,跟踪解决企业在外地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建立企业风险管控机制,实施全过程风险防控,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评选各类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在外地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优先考虑。〔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税局、市通信管理办、市商务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建筑业管理,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建立相关工作机构,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建筑业的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全市建筑业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通报各地区建筑业工作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和鼓励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建筑业企业担保事业部,开发符合建筑业企业的担保业务,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建筑业企业融资难题。工商登记部门应依申请为建筑业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帮助建筑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积极破解制约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