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7〕7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规范车辆配备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

  1.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辽纪发〔2002〕5号)第二条“党政机关购买车辆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和第三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小汽车的审批管理。省市两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县区机关小汽车的审批权在市里),决不允许放宽标准、放松管理”的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与更新实行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市政府批准制度。

  2.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审核,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初审。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3.市、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意见办理车辆牌照登记和过户相关事宜。

  二、审批依据

  1.配备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配置数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置数量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市财政局按照《丹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类核定,并实行编制手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

  3.节支率。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年度购置(更新)车辆费用支出必须符合《丹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全地区及市、县(市)区本级公务用车费用支出节支率达到7%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

  1.市直部门车辆购置审批。由购车单位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2.县(市)区车辆购置审批。购车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购车单位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购车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核。

  3.同级部门间或上下级部门间的车辆调拨审批。市直部门调入车辆,由车辆调入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县(市)区单位调入车辆,由车辆调入单位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车辆调入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

  由上级部门调入车辆的,车辆调入单位需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车辆调拨相关文件。由同级或下级部门调入车辆的,车辆调入单位需提供车辆调出单位出具的车辆调拨批准文件。

  调入车辆属超标准车辆和越野车的,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4.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验收、登记程序。

  (1)审核(或审批)。由车辆购置(调入)单位填写《丹东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车辆申请表》(以下简称《购置车辆申请表》)并附购车批准文件,或调入车辆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车辆调出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

  (2)验收。属购置车辆的,待车辆购置完成后,由车辆购置单位持购车合同(原件)、购车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查看,复印件留存)、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查看,复印件留存)、车辆照片等手续到市财政局办理新购车辆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领取《购置车辆申请表》的《办理车辆牌照联》,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牌照登记事宜。属调入车辆的,由车辆购置单位凭《购置车辆申请表》的《办理车辆牌照联》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并将过户后车辆证明报市财政局。

  (3)登记。新增车辆办理牌照登记后,由车辆购置单位将购置车辆信息报送市财政局登记,并按照规定做好本单位车辆购置财务核算工作和资产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严肃车辆配置管理纪律。购车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严格遵守车辆购置中的有关纪律。严禁弄虚作假配备车辆,严禁增加车辆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对车辆配备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2.实施车辆配备总量控制。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及各县(市)区车改方案确定的车辆费用节支率水平,对市直及各县(市)区的年度公务用车购置(更新)总量实施控制,节支率未达到7%的,不得审批新购车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12/19 15:44: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