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兵役制度改革,发扬我市双拥工作优良传统,动员和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执行统一的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执行《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意见》(丹民字〔2014〕55号)相关规定,城乡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1.2倍(2017年补助标准约4.6万元)。

  二、特别优待进疆义务兵

  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正常的经济补助外,按照全市城乡一体的原则,发放进疆义务兵特别优待金,标准为每年1万元。进疆义务兵被批准入伍后,当地民政部门将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丹东市2017年夏秋季进疆义务兵特别优待证》颁发给进疆义务兵家庭。进疆义务兵服役满一年后,特别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义务兵家庭个人账户,进疆义务兵家庭凭优待证逐年领取特别优待金,未服满现役或服役不满1年调入内地的义务兵不享受此优待政策。

  三、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生义务兵

  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丹东市定向招录(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5〕54号)相关规定,丹东市机关事业单位计划从2018年起,按一定比例定向招聘2015年以后入伍的退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义务兵。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大力宣传,再次掀起我市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的新高潮,为国防建设输送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7/9/22 9:12: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