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丹东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丹东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正处级),挂丹东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2.取消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3.取消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4.取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5.取消馆藏文物拍摄许可。
6.取消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7.取消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8.根据《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原市体育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文化、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培育新兴文化艺术、体育产业。
2.加强公益文化、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管工作。
3.加强文化科技支撑,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4.加强文物执法监督,整合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5.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6.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7.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8.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9.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10.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11.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12.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保障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体育、文化遗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具体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体育、文化遗产、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事业和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推进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重点文化设施以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确定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市级体育竞赛,大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指导体育训练单位开展选材训练工作,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科研和反兴奋剂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体育建设等公共文化、体育事业,指导文化、体育志愿服务。
(七)负责指导全市文化、体育、文化遗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娱乐、演出、电影、美术品、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新闻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的监管,组织、指导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会展活动;负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安全播出;监管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负责指导县(市)区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依法实施对县(市)区广播电视频率、频道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的监管。
(九)负责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市场的监管;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著作权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拟订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十)拟订全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保护等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指导文化科研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市对外(港澳台)文化交流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外(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置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督促协调全局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协调、办理机关政务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字综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勤务保障等机关行政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综合治理、信息报送、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督促、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负责机关及局直属单位财务计划、预决算编制;负责全市文化、体育设施项目的立项、申报;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核拨和监管工作;负责文化、体育行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统计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文化体育产业科)。
拟订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文化和残疾人文化工作;负责指导、推动全市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业务建设和事业发展;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并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指导组织文化志愿服务;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与评论;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推动舞台艺术、美术等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扶持和培育市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及相关企业,推动具有丹东地域特色的文化、体育产业格局的形成;负责指导全市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文化、体育产业重点发展项目及企业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督促重大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实施;推进全市文化体育产业的创新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协调文化、体育产业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新闻出版广电科(文化市场科、审批管理办公室、版权工作办公室、“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新闻出版、版权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承担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采编人员资格审核及记者证发放和外地驻丹记者站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承担培训全市新闻出版经营者工作;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印刷、复制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承担“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含制作、传输、播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拟订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和播出;组织对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进行审查;监管境内外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指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和各县(市)开展广播电视重大宣传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承担广播电视(含卫星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培训工作;承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三网融合和应急广播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对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制作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监管工作和打击非法电台电视台专项行动;监管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工作;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重点广播影视单位和核心机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培训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和文化市场经营者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局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工作制度等;指导和监督县(市)级文化市场、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文化遗产保护科。
贯彻执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维修、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协调组织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和文物勘探工作;推动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等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审核文物藏品调拨、借用、交换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负责文物拍卖和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工作;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和传承人、传承基地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
(五)群众体育科(竞技体育科)。
研究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和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发展;拟订全市性体育竞赛制度和竞赛计划;负责各项目运动员和裁判员等级的管理工作;研究指导全市体育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参赛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开展体育科研工作。
(六)政治处。
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宣传、统战、共青团等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及局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会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